- 发布日期:2024-10-22 15:45 点击次数:97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事实及证据:我们通过对吴京蔓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行为进行调查,我们进行了询问、现场勘验检查、调取车辆缴费系统档案查询,认定当事人从2017年7月1日至2023年8月26日未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事实,以上违法事实有《征费系统截图》《现场笔录》为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
责令补缴应缴的规费15577.47元及按日加收应缴规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6271.56元(具体补缴金额及滞纳金以实际欠费时间计算的结果为准),并处以罚款15000元。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号为46001002036053006138-023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或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
2023年 11月1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事实及证据:我们通过对陈亚旺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行为进行调查,现场勘验检查、调取车辆缴费系统档案查询,认定当事人从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16日未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事实,以上违法事实有《征费系统截图》《现场笔录》为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
责令补缴应缴的规费21319.49元及按日加收应缴规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7913.91元(具体补缴金额及滞纳金以实际欠费时间计算的结果为准),并处以罚款15000元。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号为46001002036053006138-023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或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
2023年11月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事实及证据:我们通过对甘亚发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行为进行调查,现场勘验检查、调取车辆缴费系统档案查询,认定当事人从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13日未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事实,以上违法事实有《征费系统截图》《现场笔录》为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
责令补缴应缴的规费12133元及按日加收应缴规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4734.44元(具体补缴金额及滞纳金以实际欠费时间计算的结果为准),并处以罚款15000元。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号为46001002036053006138-023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或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
2023年10月2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事实及证据:我们通过对陈其波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行为进行调查,现场勘验检查、调取车辆缴费系统档案查询,认定当事人从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9月19日未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事实,以上违法事实有《征费系统截图》《现场笔录》为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
责令补缴应缴的规费3757.6元及按日加收应缴规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500.43元(具体补缴金额及滞纳金以实际欠费时间计算的结果为准),并处以罚款10000元。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机关接受处理,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或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
2023年11月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违法行为通知书
琼交征罚字【2023】D0016号
黄鸿卿: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23年7月22日止不按时缴纳通行附加费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本经济特区柴油机动车辆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下列起始日期在10日内到车籍所在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缴费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缴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四条,《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缴应缴费额,按日加收应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30日以上1年以下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1年以上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本机关拟作出处罚决定:
责令补缴应缴的规费42878元及按日加收应缴规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30411.61元,(具体补缴金额及滞纳金以实际欠费时间计算的结果为准),并处以罚款1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的权利。
(注:在序号前□内打“√”的为当事人享有该权利。)
你(单位)应在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机关接受处理,并将罚款缴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号为46001002036053006138-023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按有关规定处置,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琼州大道112号 邮编:571100
联系人:辜斯誉 联系电话:0898-65988812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印章)
2023年11月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
琼交征限通【2023】D0016号
黄鸿卿:
经调查,你(单位)名下琼AXS215柴油机动车辆自2015年5月13日起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截至2023年7月22日应缴规费42878元及按日加收应缴规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30411.61元,共计:73289.61元(具体补缴金额及滞纳金以实际欠费时间计算的结果为准)。
请你(单位)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进行确认。如你(单位)对上述欠费信息无异议,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到本机关补缴应缴费额、滞纳金(两项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
你(单位)对本通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有异议,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到本机关配合调查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本机关将视你(单位)补缴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琼州大道112号 邮编:571100
联系人:辜斯誉 联系电话:0898-65988812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
2023年10月1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琼交征解强【2023】D0016号
黄鸿卿:
因你(单位)不按照《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缴纳通行附加费,本机关依法于2023年7月22日对你(单位)名下柴油机动车辆采取了暂扣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案号:琼交征解强[2023]D0016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自2023年8月21日起解除该行政强制措施,请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领取被扣押的车辆,否则,逾期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你(单位)自行承担。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印章)
2023年8月21日
退还财物清单如下:
经当事人(代理人)查验,退还的财物与查封、扣押时一致,查封、扣押期间没有使用、丢失和损坏现象。
领取人: 联系电话:
地址: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违法行为通知书
琼交征罚字【2023】D0055号
兰林桃: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8月26日止不按时缴纳通行附加费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本经济特区柴油机动车辆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下列起始日期在10日内到车籍所在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缴费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缴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四条,《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缴应缴费额,按日加收应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30日以上1年以下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1年以上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本机关拟作出处罚决定:
责令补缴应缴的规费29260元及按日加收应缴规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13877.56元(具体补缴金额及滞纳金以实际欠费时间计算的结果为准),并处以罚款1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的权利。
(注:在序号前□内打“√”的为当事人享有该权利。)
你(单位)应在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机关接受处理,并将罚款缴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号为46001002036053006138-023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按有关规定处置,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琼州大道112号 邮编:571100
联系人:辜斯誉 联系电话:0898-65988812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印章)
2023年10月1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
琼交征限通【2023】D0055号
兰林桃:
经调查,你(单位)名下琼A5D253柴油机动车辆自2018年1月1日起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截至2023年8月26日应缴规费29260元及按日加收应缴规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13877.56元,合计应缴费额43137.56元。
请你(单位)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进行确认。如你(单位)对上述欠费信息无异议,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到本机关补缴应缴费额、滞纳金(两项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
你(单位)对本通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有异议,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到本机关配合调查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本机关将视你(单位)补缴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琼州大道112号 邮编:571100
联系人:颜春妹 联系电话:0898-65988812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
2023年10月1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琼交征解强【2023】D0055号
兰林桃:
因你(单位)不按照《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缴纳通行附加费,本机关依法于2023年8月26日对你(单位)名下柴油机动车辆采取了暂扣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案号:琼交征解强[2023]D0055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自2023年10月9日起解除该行政强制措施,请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领取被扣押的车辆,否则,逾期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你(单位)自行承担。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印章)
2023年10月9日
退还财物清单如下:
经当事人(代理人)查验,退还的财物与查封、扣押时一致,查封、扣押期间没有使用、丢失和损坏现象。
领取人: 联系电话:
地址: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违法行为通知书
琼交征罚字【2023】D0053号
汪洋: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不按规定缴通行附加费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外省柴油机动车辆进入本经济特区行驶的,应当自进入本经济特区之日起依照规定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四条,《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缴应缴费额,按日加收应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30日以上1年以下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1年以上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本机关拟作出处罚决定:
责令补缴应缴规费20855.16元,并处以罚款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的权利。
(注:在序号前□内打“√”的为当事人享有该权利。)
你(单位)应在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机关接受处理,并将罚款缴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号为46001002036053006138-023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按有关规定处置,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琼州大道112号 邮编:571100
联系人:辜斯誉 联系电话:0898-65988812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印章)
2023年10月1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
琼交征限通【2023】D0053号
汪洋:
经调查,你(单位)名下鄂DHM139柴油机动车辆自2018年3月6日进岛至2019年1月30日出岛未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3630元;2019年2月21日进岛至2020年1月21日出岛未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3762元;2020年3月25日进岛至2022年1月26日出岛未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7359元;2022年2月14日进岛至2022年7月11日出岛未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1661.54元;2022年7月17日进岛至2023年8月25日出岛未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4442.62元,共计:20855.16元,请你(单位)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进行确认。如你(单位)对上述欠费信息无异议,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到本机关补缴应缴费额、滞纳金(两项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
你(单位)对本通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有异议,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到本机关配合调查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本机关将视你(单位)补缴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琼州大道112号 邮编:571100
联系人:辜斯誉 联系电话:0898-65988812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
2023年10月1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琼交征解强【2023】D0053号
汪洋:
因你(单位)不按照《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缴纳通行附加费,本机关依法于2023年8月25日对你(单位)名下柴油机动车辆采取了暂扣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案号:琼交征罚[2023]D0053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自2023年10月9日起解除该行政强制措施,请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领取被扣押的车辆,否则,逾期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你(单位)自行承担。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印章)
2023年10月9日
退还财物清单如下:
经当事人(代理人)查验,退还的财物与查封、扣押时一致,查封、扣押期间没有使用、丢失和损坏现象。
领取人: 联系电话:
领取时间: 地址: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违法行为通知书
琼交征罚字【2023】D0047号
云玉妮: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23年8月23日止不按时缴纳通行附加费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本经济特区柴油机动车辆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下列起始日期在10日内到车籍所在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缴费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缴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四条,《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缴应缴费额,按日加收应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30日以上1年以下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1年以上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本机关拟作出处罚决定:
责令补缴应缴的规费25839元及按日加收应缴规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14534.72元(具体补缴金额及滞纳金以实际欠费时间计算的结果为准),并处以罚款1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的权利。
(注:在序号前□内打“√”的为当事人享有该权利。)
你(单位)应在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机关接受处理,并将罚款缴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号为46001002036053006138-023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按有关规定处置,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琼州大道112号 邮编:571100
联系人:辜斯誉 联系电话:0898-65988812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印章)
2023年10月1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
琼交征限通【2023】D0047号
云玉妮:
经调查,你(单位)名下琼A71D85柴油机动车辆自2017年1月16日起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截至2023年8月23日应缴规费25839元及按日加收应缴规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14534.72元,共计:40373.72元(具体补缴金额及滞纳金以实际欠费时间计算的结果为准)。
请你(单位)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进行确认。如你(单位)对上述欠费信息无异议,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到本机关补缴应缴费额、滞纳金(两项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
你(单位)对本通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有异议,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到本机关配合调查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本机关将视你(单位)补缴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琼州大道112号 邮编:571100
联系人:辜斯誉 联系电话:0898-65988812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
2023年10月1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琼交征解强【2023】D0047号
云玉妮:
因你(单位)不按照《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缴纳通行附加费,本机关依法于2023年8月23日对你(单位)名下柴油机动车辆采取了暂扣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案号:琼交征解强[2023]D0047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自2023年10月17日起解除该行政强制措施,请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领取被扣押的车辆,否则,逾期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你(单位)自行承担。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印章)
2023年10月17日
退还财物清单如下:
经当事人(代理人)查验,退还的财物与查封、扣押时一致,查封、扣押期间没有使用、丢失和损坏现象。
领取人: 联系电话:
领取时间: 地址: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责任编辑:王平